【offer案情分享】
2022年3月,某发制品公司聘请陈某担任英语翻译兼会计、出纳,并向陈某发了《入职offer》。《入职offer》中载明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休息休假、聘用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内容,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陈某一直按照《入职offer》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劳动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2022年10月15日,公司发现学历作假并以此为由通知陈某工作至月底离职;2022年12月12日,陈某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为由诉至市仲裁委。争议的【焦点】:公司给陈某发放的《入职offer》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的【点评】:《入职offer》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书面文件,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聘书是否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9项内容。因此,如果《入职offer》内容比较简单,只写明了被聘任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而缺少劳动合同的其他关键条款,则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相反,若上述基本条款均已具备,那就满足了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二是《入职offer》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一般来说,《入职offer》中通常无劳动者的签名。
即使如此,也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否认其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份协议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而且已经履行,那么,仅仅是因为没有冠名为“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名或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是违背《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原则的。正确的做法是,只要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亦予以接受,就应视为协议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该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本案中,公司给陈某发的《入职offer》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双方已按《入职offer》约定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就各自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HR在其入职前有做背景调查或许可以避免事件的 发生。那么HR到底应该怎么使用Offer呢?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下:
企业招兵买马从发出招聘开始、邀约面谈、发送Offer、到入职报到等流程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风险……
作为企业HR的负责人,需要在整个招聘录用的过程中,准确把控用好offer,招揽贤才,更要注意防范用工风险,维护企业的基础利益,尽量做好提前准备工作,不要出现offer发了才发现有不良记录又回撤的情况,那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其实简单一步,做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候选人的职前背调,就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状况的发生。
入职Offer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吗?
确切来说,offer只是求职者通过面试后,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入职邀约,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单方对求职者发出的聘用意向,属于一种“意思”表示。 但这并不代表offer对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相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书面承诺”,就要“受到约束”,“违背相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
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该以offer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反之,求职者收到offer,可以向公司做出是否同意所载条件以及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如果能有书面的同意及同意的录音等都将形成一个稳定的合同)。如果接受要约,就对双方形成义务。
Offer的重点是什么?
作为具有“相约”作用的offer,其相约的事项也应该与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相匹配的才合理。
发出的offer中,其内容就必须包括:
(一)录用标准、薪酬福利待遇,上下班时间等条款要细致清楚;
(二)录用通知中应有到岗时间及试用时间的约定,应聘者未能如约而至则视对方放弃。
(三)入职材料清单要根据入职要求进行提交。
offer发放前还需要做最后的准备和检查?
1、管理岗或者特殊岗位,HR在发出offer前,需要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用错人,进错人;
2、列出企业不予录用的情况,如个人简历弄虚作假、未按约定日期报到或员工身体患有重疾者;
3、入职流程以企业邮件形式进行发送,以便双方留存查证;
4、如背调时发现个人信息不属实,offer自动失效的备注条款。
Offer发放后还可以撤回吗?
在现实的情况中,可能还会存在各种意外的情况,比如公司岗位的调整、用人需求的变更,或者被录用者体检不合格,又或者出现更合适的候选人.......让offer有变化的情况也会随之出现.......那么,offer能否撤回?其实,在合法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是候选人拒绝了用人单位,则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
除了邮件offer,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手机的普及,诸如微信等电子平台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工作中重要的通讯和支付工具,也让电子数据记录有了变成“呈堂证供”的可能性。
2020年3月10日,人社部正式发文,认可了以电子形式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合同。HR也要注意噢!
简单来说:用背调!选对人!入职无忧!